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程某,男,汉族,地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入职,负责上下模调试注塑机工作,被申请人有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该次受伤于2023年3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4年3月29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级九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并于2024年5月23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470.4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九级):18183.2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九级):72732.8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九级):24708.69元。
以上款项合计152095.25元(大写拾伍万贰仟零玖拾伍元贰角伍分)。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受理此案,申、被双方就上述劳动争议达成一致协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2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4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户名:程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XX支行,卡号:6217*****);该款项包括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全部请求。
三、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四、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本劳动争议有关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级九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被申请人共支付申请人100000元,案件了结。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