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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国晖律师助委托人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4-10-16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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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由带班老板刘某介绍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砌砖班负责材料运送工作。2022年5月27日上午,申请人在由红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被申请人承包的XX镇XX二级公路XX项目B栋5楼拉砖。
       10时30分许,申请人在使用斗车从电梯口拉砖进楼层时,因地上桥板不平整,在行走过程中失去平衡,导致身体往前倾撞到钢管,致伤手掌,当天被送平南县同安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十天,医院诊断申请人的伤情为左手第2-4掌粉碎性骨折,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建议出院后全休2个月,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再次住院治疗,住院21天。
       2022年6月16日向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平人社工伤字〔202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3月18日贵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事故伤害作出了贵劳鉴伤字〔2024〕13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玖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526.72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821.38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多少款项?
      【处理结果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签订本调解书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承诺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补偿、赔偿费用共6万元整,该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补偿、赔偿等。
       三、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终止。今后双方都不能再以任何理由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被申请人须积极配合申请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需的相关手续。
       五、被申请人确认,已为申请人购置相应的保险,申请人须在签订调解书后配合申请人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理赔,所得理赔款直接支付至申请人账号。
       六、若被申请人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逾期支付6万元的赔偿款或违反第四条规定不配合申请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赔偿款改为按12万元计付。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本案立案后,受理单位依法将仲裁申请书和材料送达了被申请人,并通知开庭时间,被申请人一方与委托当事人、经办律师经过庭外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委托当事人的仲裁目的,委托当事人也收到了赔偿款项。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5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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