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新澳门原料大全 24新澳门原料大全

首页 > 工伤事故部 > 国晖案例

单位拒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国晖律师助委托人获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11-02 16:05:07
浏览量:604

      【案   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苏某,男,壮族,住址:广西武宣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方某。
       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因工受伤。2023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3】0705*****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1月19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24】第1355***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鉴定作出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27487元;
       3.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978.27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6503.66元。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受伤后未再返岗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仲裁委员会参照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该月平均工资低于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仲裁委员会以8238元予以计算,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5904元。被申请人已支付了12000元,依据公平原则,仲裁委员会在此项目中扣减,扣减后被申请人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904元。
       三、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据中均显示申请人为本案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仲裁委员会予以采信。按照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承担律师费金额为8609.78元,仲裁委员会对5000元予以支持,超出5000元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综上,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共计人民币85407.66元:
       1.停工留薪期工资26503.66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904元;
       3.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待遇等争议。本案中,申请人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国晖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整理了提交的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裁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款项,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339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