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工伤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址:广西贺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XX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唐某。
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吴某入职被申请人东莞市XX木制品有限公司处,职位为家具钻孔师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保管。
2023年6月15日22时07分许,申请人吴某从公司下班后返回其于XX镇XX圩XX号的居所途中,行至XX镇XX社区路段XX二路XX号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颈部等身体多处受伤,事后被送至东莞仁康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和东莞市厚街医院进行治疗。
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被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3年12月20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3日起正式解除。
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元月×8个月=560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50元/天×59天=2950元(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23天、东莞市厚街医院住院36天);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50元/天×59天+120×90=19650元(详见东莞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东莞市厚街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出院后三个月继续一人陪护);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元/月-30天×153天=35699.99元(以申请人受伤前满勤月工资7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合计153天;详见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以上1-4项费用合计114299.99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受理此案,仲裁庭认为: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诉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以7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00元(7000元/月×8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中,2023年12月2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同时确认停工停工留薪期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5699.99元(7000元÷30天×153天)。
三、关于护理费及住院期间伙食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7月10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6日在东莞市厚街医院住院治疗36天,期间陪护人员1名,2023年8月15日出院后工程师意见休息3个月,继续留一陪护3个月。被申请人未安排人员陪护,也没有支付陪护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被申请人没有安排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护理,申请人没有提供护理费票据或者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对护理费用进行举证,仲裁庭结合东莞市护工工资水平及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酌情认定申请人住院期间按每天150元、出院后按每天120天作为护理费标准。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0元/天×59天=885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元,合计19650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费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依法作出终局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3日解除。
二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00元;
2. 停工留薪期工资35699.99元;
3.护理费19650元;
以上款项共计111349.99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它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待遇纠纷。申请人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国晖律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赔偿。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被申请人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1349.99元,申请人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