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A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二:B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于2014年8月进入被申请人一单位工作,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负责单位考勤统计、财务等工作。每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整。申请人平时工作努力认真,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一进行缴纳,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3月才开始给与缴纳社保。且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申请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至2024年4月21日)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从2024年2月1日到2024年3月21日拖欠的工资6586元整。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5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00元。
被申请人一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申请人同C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8月26日,C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A公司承接。
二、根据申请人2024年2月至3月的计件数据,申请人2024年2月份尚未支付的实发工资为2481元,3月份尚未支付的实发工资2371元,合计尚未支付的实发工资金额为4852元。被申请人同申请人约定好等申请人回来清点后,再结算工资。
三、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之间构成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另一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四、双方劳动关系自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二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二无关。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均同意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同意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第二期款项5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上述款项均由被申请人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账号:6228*****,户名:陈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支付完毕。
二、被申请人一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的,需向申请人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三、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方劳动争议全部处理完毕,调解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就相关劳动争议事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本仲裁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国晖律师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类案检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发表相关意见。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申请人、两被申请人均同意调解。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节省了委托人的大量时间,又减少了支出成本,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496号-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