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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4-12-11 1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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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赔偿等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某。
       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在合肥XX材料有限公司9号、10号生产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致左侧肋骨骨折。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受伤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月30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8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03.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护理费12927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0元、复查医疗费72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以上共计185642.55元。
       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申请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原件证明垫付医疗费合计7298.8元,仲裁委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供的鉴定费发票证明垫付鉴定费280元,仲裁委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申请人月工资收入,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干水电工,仲裁委酌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计算,故被申请人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7688元/月×7个月=5381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申请人提出,停工留薪期期满可与被申请人解除工伤保险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52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月×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月×5个月)。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伤情为肋骨骨折,停工留薪期最高为3个月,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即:7688元/月×3个月=23064元。
       申请人工伤住院治疗3天,由其家人护理,出院后无证据证明需专人专人护理,故护理天数为3天。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支付护理费,故护理费为:7688元÷30天×80%×3天=61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天×20元/天=60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某医疗费7298.8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8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064元、护理费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合计154325.8元。
       三、驳回申请人朱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等争议。国晖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接到案件材料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及案例的检索,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获赔154325.8元。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合晖民字第022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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