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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国晖律师帮助下原告拿回57461元!
发布时间:2024-11-16 1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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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某。
2021年0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WH**(XF)2021******),约定被告将XX城、XX雅居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交由原告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项目消防设施维保(维护保养/贰年)费用总价为112800元,被告需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为一个季度,每季度前7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季度保养费,每季度保养费为14100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维护保养,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截止至日前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64461元未支付,根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甲方若逾期支付每一期项目款,乙方有权每天按逾期所欠余款的0.5%计算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项目款超过30天或出现停止经营、更换业主、无力支付等等不能履行合同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向甲方索赔违约金,解除合同后,甲方按所欠余款20%支付违约金”,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催告函》等加以证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4461元及利息7583.48元(利息以64461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4倍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7583.48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多少钱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64461元,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以服务费57461元了结本案;
       二、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下列时间向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57461元:于2024年8月11日前支付19153.67元;于2024年9月11日前支付19153.67元;于2024年10月11日前支付19153.67元;
       三、本案受理费800.56元、保全费740.44元,由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8月11日前向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四、如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主文第一、二、三项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并另行支付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本案其余之诉,双方不再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尽到自己的维护保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维护保养费64461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提起诉讼后,对方找到委托人调解,最终以服务费57461元了结本案,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穗晖民字第034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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