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向某。
2023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G3项目设计开发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技术服务,由原告向被告交付G3项目设计物,开发费用60万元(含税)。同年7月14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G3项目正式启动节点时间为7月12日。同年8月8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60万元增值税发票。同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G3-交付文件》,被告冻结了该版设计图纸作为其RP样件试制图纸,并于2023年9月20日签署了《利信-G3项目交付文件清单》。2023年12月25日,原告完成A样交付物的所有数据更新,并向被告提交了G3项目A样交付物清单。2024年1月29日,原告的所有项目现场参与人员撤离被告单位。
2024年3月6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PP002项目-对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评价》,单方要求终止设计合同。2024年3月25日,原告催告被告继续履行设计合同,被告未予答复。被告已支付原告设计开发费42万元,原告认为尚欠18万元以及设计变更费58080元,故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尚未通过A样阶段论证等工作,尚未达到付款节点;其次原告的设计存在较多问题以及随意更改对接技术人员等问题,故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再次设计调整内容属于A样阶段工作内容,原告无权主张设计变更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18万元以及设计变更费58080元?
【处理结果】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同意以16.8万元终结本次纠纷,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XX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开发费16.8万元;
二、如被告XX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完毕16.80万元,则被告XX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还须向原告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XX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签署了《G3项目设计开发合同》,设计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技术服务,由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合同项下G3项目设计物,开发费用合计60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共计人民币420000元的开发费用,剩余人民币180000元的开发费用尚未支付。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办理该案,最终双方同意以16.8万元终结本次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沪晖民字第05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