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一:洪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二:朱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曾就读于河南某学院人文设计系-空乘专业,被告一为原告的就业指导老师,双方系师生关系。另外,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
2019年下半年,原告正在找工作,被告一告知原告空乘专业如果自己找工作面试成功率很低,基本都需要资源和关系,并表明自己拥有雄厚的资源和渠道,可以介绍、协助原告入职某航空公司安全员职位,并告知入职程序为参加面试-复试-体检-终审,原告仅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即可,同时,被告一向原告承诺,若不能入职会向原告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原告基于被告一的老师身份及入职不成功就退费的承诺,便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先后向其指定的被告二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转账,其中,2019年9月8日向被告二支付宝账户转款3万元,2020年1月8日、9日、10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二转款5万、3万、5万,合计转款16万元。被告一、二收款后却未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源,也未能协助原告入职航空公司。后经与被告一多次沟通,被告一承诺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但是被告一却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退费。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多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仅向原告退还17000.00元,剩余款项143000.00元至今未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能协助原告入职航空公司且屡次违反承诺拖延返还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被告一的配偶,且利用自己的账户收取原告的费用,理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款项143000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24265.51元(以143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起算至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详见利息计算表);
以上合计167265.51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
【处理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洪某、朱某收取原告服务费143000元,未为原告提供相应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洪某、朱某退还14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超过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洪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退还1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66元,由被告洪某、朱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为入职航空公司向被告共转款16万元。后被告未为原告提供相应帮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洪某退款,被告均称会退的。原告认可收到退款17000元。原告催要剩余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原告成功拿回剩余款项,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05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