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尹某。
2022年4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疫情隔离津贴险(尊享版)【保单号:PI*****】,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责任包括“确诊新冠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5日零时起至2023年4月4日24时止。总保险为365元,原告已经足额支付。
2022年12月23日及12月26日,原告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2022年12月28日,原告前往南方科技大学医院就诊,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022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陆续向被告提交了原告的核酸检测结果截图和南方医科大学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被告于2023年1月26日向原告作出《理赔通知书》,通知原告因原告未经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确诊新冠保险金5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拒付保险金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前向原告赖某支付款项50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付至原告赖某指定的收款账号,账户名称:赖某,银行账号:6214*****,开户银行:招商银行XX支行;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期足额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告赖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赖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原告确诊新冠的情况下,被告即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超出合同约定,以原告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期足额支付保险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8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