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广东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被告是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2023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新能源东莞研发中心”共建合作协议》,其中约定:
一、……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系统研发及人才培养。人才培养:乙方负责招聘研发中心人员,指定并派遣专业人员对甲方研发人员的工作指导和培养,组织甲方研发人员完成系统研发任务……
二、合作期限:2023年3月22日之2024年3月22日。
三、合作方式:……乙方应负责派遣人员的薪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劳动关系。
四、合作费用:……甲方根据乙方所派遣人员结算服务费,详见下表……(其中表格可见,每月服务费以出勤为准,满出勤的服务费为143000元.)……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
……
八、违约责任……甲方还应按照逾期未付服务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九、……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合同履约情况:
一、原告项目总负责人是许某和杨某。为了完成相关工作,原告于2023年4月7日起,陆续与刘某、廖某、郭某、季某、廖某、封某建立劳动关系,并将以上六位员工派到被告处、为被告提供系统研发及人才培养相应工作。原告派出的员工在被告处上班,由被告负责打卡记录。原告负责人杨某与被告负责人高倩对接打卡记录。原告负责人杨某根据出勤率计算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费用会发送给项目对接人陈建。经过核对,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为:2023年5月服务费用140143元;2023年6月服务费用为143000元;2023年7月服务费用124428元。
二、原告于2023年4月起,陆续向被告交付了小程序“XX充电宝”、“XX智能充电桩”、“XX商城”,所有小程序、软件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三、被告支付了原告2023年三月份服务费35478元、2023年四月份服务费139000元。2023年5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服务费。经过多次催促,2023年7月4日,原告收到一笔由他人代被告支付40143元的服务费。该40143元属于2023年五月份部分服务费。
四、2023年7月起,原告公司负责人杨某多次催促被告公司对接人陈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的服务费款项,被告一再拖延。
由于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不得不提前终止合同。原告于2023年7月6日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7月28日,原告与刘某、廖某、郭某、季某、廖某、封某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原告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得不承担相应劳动赔偿。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承担了额外损失,主合同也有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的违约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服务费367428元(计算方式为:2023年5月服务费用100000元+2023年6月服务费用为143000元+2023年7月服务费用124428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酌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合计:377428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367428元。
二、原、被告同意,被告就上述款项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122476元,于2023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122476元,于2024年1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122476元。前述款项均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支行,户名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381******)。
三、原、被告同意,被告按期足额支付2023年11月30日第一期款项后,原告将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四、原、被告同意,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将系统所以XX设计稿、源代码、相关开发文档全部交付被告。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本案受理费3480.71元、保全费2407.14元,由原告负担4147.85元,由被告负担17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委托人是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十几万的服务费给原告,原告为被告研发并维持小程序、网页等。被告未支付相应费用给原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需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43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