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祝某,男,汉族,住址为深圳市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照明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承接了XX港拖车综合服务中心二期(施工)项目照明工程项目,并与原告就该项目达成了投资合作合意,由原告提供项目资金,原告已实际投资了约48万元,投资款均系支付给了被告在该项目指定的的代理人李某以及该项目的材料供应商。
2023年10月31日,被告及其代理人李某、王某出具《声明书》确认,就案涉项目,原告有权优先双倍收回投资款;2024年1月,被告已经收到350万元的项目款项,依照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95万元,但直至目前,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42万元,尚欠53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依约清偿。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30000元投资款项及利息(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45%)四倍,自2023年10月31日计算至清偿日,暂算至2024年4月30日为36570元);
2.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标的为566570元。
审理期间,祝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深圳市XX照明有限公司向祝某支付60000元投资款项,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承诺于2024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0000元用于了结本案,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坪山新区支行、户名祝某、账号6230****);
二、如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合伙合同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被告承诺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尚未受偿的部分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承诺签署调解笔录当日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委托当事人因与深圳市XX照明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事宜,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经调解结案,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67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