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国晖律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晖律师认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推介成功且达到结佣条件,同时一审法院据判决认定的“闫某、史某是上诉人的员工”也没有任何证据,都是被上诉人口头陈述!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明显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判决!这让上诉人难以承受,只能含泪提起上诉,具体如下:
一、被上诉人唯一提交的《成交确认单》上没有上诉人任何员工的签名,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相关事实!
根据一审的《开庭笔录》第5页可知,被上诉人主张《成交确认单》上的“销售经理史某”是上诉人的员工,但其没有证据佐证,该信息是客户告知被上诉人的,同时被上诉人陈述的是“闫某”是开发商深圳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在一审判决的第2页“本案相关事实”的最后一段却写成被上诉人主张“闫某”和“史某”都是上诉人的员工,明显与庭审情况不符,也可看出本案的相关事实并未查清楚!而不管是“闫某”还是“史某”均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对此上诉人也会竭尽全力收集证据,去在二审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成交确认单》是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一份与转介有关的证据,但是上面并没有上诉人任何员工的签名!上诉人对该文件并不知情,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签字的人是否为上诉人的员工这一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佣金,明显过于草率!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产为其所成功转介。
《深圳XX广场项目渠道合作启动函》第五条约定被上诉人应“了解并遵守销售现场规则进行报备带客。”而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补充证据3可知,XX带看流程和规则是“1:提前30分钟前三后四微信报备到访填写(转介到访确认表),销售是轮岗制,销售在表上签名后拍照留底。2:客户有意向确定买马上找驻场录房车宝,录入房车宝系统……5:认购成功后所需收集资料(1)认购书或者认筹书复印件和拍照;(2)POS机刷卡小票复印件或者拍照;(3)恒大财务开的收款收据(后期交钱收据都要提醒经纪人收集);(4)房车宝录入系统截图(认购书上的客户信息一定要和报备信息一致)。6:如没按以上流程操作算转介失败。”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微信报备记录、《转介到访确认表》房车宝录入系统截图、认购书、刷卡小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其仅仅提交了一份《XX广场联动客户成交确认单》(以下简称《成交确认单》),而且这份《成交确认单》上并没有上诉人任何员工的签名!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已按流程操作进行转介,因此其应承担转介失败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活动中,因会涉及多个分销方的不特定转介,以及客户接受分销方推荐的不唯一性,往往会出现一个客户经由几个分销商的推荐而来购买房产的情形,因此带看流程和规则约定的每一步都是为了确定客户具体是由哪家中介公司推介成功,每一步对都十分重要,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几乎缺少流程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因此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购房人系由其推介成功,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流程操作,根据双方流程和规则的第6条约定“如没按以上流程操作算转介失败”,被上诉人并没有转介成功。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要求的流程进行转介,没有提供转介成功所需要的其它证据,其应承担转介失败的后果,且《成交确认单》上并没有上诉人员工的签名,所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本证明不了其已转介成功且符合结佣条件!故恳请法院查清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给予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且有温度的判决!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争议焦点】
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完成了XX广场1栋15**、15**号房的转介公司?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首先,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称客户成交单上“郑某”系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又无法确认“郑某”的身份,也不能确认是否为“郑某”签名,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不认可“郑某”系其公司员工,故无法根据该客户成交单认定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介成功。
其次,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向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催要佣金,但是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微信的原始载体供核实,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对该微信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此外,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明确无法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转介成功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XX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予以纠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16元,由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14元,由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受托人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了受托事项是最关键的事实,在本案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了受托事项时,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充分依据,应予以纠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38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