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2021年12月27日,被告和原告签订编号为2021*****的《XX1,2,3,4,7,8,11,12,13层厂房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XX1、2、3、4、7、8、11、12、13层厂房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分包给原告;开工日期是2021年12月27日,竣工日期是2022年3月1日;合同价款为1610000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施工完成70%工程量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一个月付合同总价的20%,原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付合同总价的15%,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5%,于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付;后期如果被告提出增补项目,以书面批准增补为准双方同意后进行增补报价确认,原告按要求施工,纳入增补结算范围等。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工程竣工后,被告和原告对分包工程进行决算并签订《XX弱电分包结算单》文件,双方确认最终的决算金额为1702000元。原告现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70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确认无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6215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质保金)80500元已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500元及逾期利息477.47元(以8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工程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80500元,有合同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的具体竣工验收日期,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0500元;
二、被告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80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4.44元、保全费829.77元,由被告深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工程竣工后,被告和原告对分包工程进行决算并签订《XX弱电分包结算单》文件,双方确认最终的决算金额为1702000.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702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确认无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215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质保金)80500.00元已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委托国晖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立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536号档案编写】